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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5-2号

林洪耀、梁仲豪等与江门市紫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洪耀,梁仲豪,林启安,林顺爱,黄京兆,张新安,谭耀丰,李永亮,林耀厚,黄国富,杨德志,刘龙锋,杨凤云,王爱国,施佩玲,叶万成,许荣根,江门市紫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5-2号申请执行人林洪耀,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梁仲豪,男,汉族,1979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林启安,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林顺爱,女,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黄京兆,男,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张新安,男,汉族,1960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谭耀丰,男,壮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广西上林县,。申请执行人李永亮,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申请执行人林耀厚,男,汉族,1954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黄国富,男,汉族,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杨德志,男,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刘龙锋,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杨凤云,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施佩玲,女,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叶万成,男,汉族,1938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许荣根,男,汉族,1944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紫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花果山龙珠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区海敏。申请执行人林启安、杨德志等17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紫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仲案字[2015]第98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江门市紫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林启安、杨德志等17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16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的案件首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首查封案件处理财产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毅明

审 判 员  曾国亮

代理

审判员  陈晓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永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