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503-1号申请执行人出乔聪,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郑彩芬,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出乔聪与被执行人郑彩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5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彩芬支付抚养费57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彩芬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5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5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现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