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97号
原告:史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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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97号
原告:史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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