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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297号

史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297号

原告:史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员  胡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颉成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