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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581号

王静、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静,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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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小南沟口南园住宅楼102室,联系方式227****。

法定代表人:王恩众。王静申请承德市正昊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6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静于2016-4-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625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