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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794号之二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王效升,张春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秋

被执行人: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效升,经理。

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平,经理。

被执行人:王效升

被执行人:张春兰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