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7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寿光张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志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春秋
被执行人:寿光市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效升,经理。
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国平,经理。
被执行人:王效升
被执行人:张春兰上列双方当事人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审结。该案(2015)寿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富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树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