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罗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滔。上诉人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滔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2016)渝0108民初字第838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57-1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区,无充分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经原审查明,上诉人已于2015年7月将其工商登记地变更为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18-1号。故被上诉人选择向用人单位即重庆理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