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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2117号

石小英与马伏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石某,女,回族,1979年日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马某,男,回族,1973年出生,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小英承担。

审 判 长  韩 雷

人民陪审员  祝士英

人民陪审员  寇翠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