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1民初24号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泰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12元,由原告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书民
审判员 强唐生
审判员 孙建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