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军。被执行人王飞燕。张艳军与王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翼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