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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初638号

程二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程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二伟。2005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2010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邹金娣,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6)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二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二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二伟盗窃作案4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620元,具体如下:1.2016年1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程二伟窜至本市织里镇元通桥大桥北堍,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取红色新日凌动3号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40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被盗车辆现暂扣于公安机关。2.2016年1月6日晚,被告人程二伟窜至本市织里镇金溇村何家门16号东侧废屋内,采用上述同一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的红色新日锐舰款二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8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1月10日晚,被告人程二伟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堂子村113号,采用上述同一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于此的浙E×××××蓝色金轮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程二伟窜至本市吴兴区龙泉街道蓝天大酒店门口,采用上述同一手段,窃得被害人曹某停放于此处的浙E×××××深蓝色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清单、车辆销售登记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证人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和情况说明;被害人周某、朱某、曹某的陈述;湖价鉴字(2016)2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相;被告人程二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二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程二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二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二伟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程二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二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红色新日凌动3号二轮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由扣押机关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程二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梦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