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89号原告李纪章。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建国。被告车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章诉被告车红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章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纪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纪章、被告车红斌各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莉
审 判 员 常忠民
人民陪审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