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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9民初289号

李纪章诉车红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纪章,车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9民初289号原告李纪章。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建国。被告车红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章诉被告车红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章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并已给付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纪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纪章、被告车红斌各半承担。

审 判 长  李亚莉

审 判 员  常忠民

人民陪审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