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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76-1号

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富青、施连成、施生明与贺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富青,施连成,施生明,贺成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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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颜贵新。申请执行人张文海。申请执行人施生福。申请执行人龙占云。申请执行人巴富青。申请执行人施连成。申请执行人施生明。被执行人贺成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富青、施连成、施生明与被执行人贺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青、施连成、施生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给付劳务费28732元、诉讼费259.5元、执行费335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马元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