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颜贵新。申请执行人张文海。申请执行人施生福。申请执行人龙占云。申请执行人巴富青。申请执行人施连成。申请执行人施生明。被执行人贺成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富青、施连成、施生明与被执行人贺成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贵新、张文海、施生福、龙占云、巴��青、施连成、施生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给付劳务费28732元、诉讼费259.5元、执行费335元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宽
审判员 马元梅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