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729号
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