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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1729号

任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729号

原告:任某某,女,1970年1月3日出生。

被告:程某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汪晓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