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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553号

程显丰诉韩青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显丰,韩青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初553号

原告:程显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颖,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被告:韩青芮,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程显丰诉被告韩青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马延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显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显丰诉称:2012年6月12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育有婚生子一名。现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婚生子一名。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居住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与被告感情确己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显丰的诉讼请求,不予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延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秀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