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字410号申请人姚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1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保军
审 判 员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