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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字410号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字410号申请人姚某某,女,生于1982年4月8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20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文书,被执行人依据执行通知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6执410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保军

审 判 员  张莉琼

代理

审判员  胡培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