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280号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被执行人郭玉祥,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与郭玉祥非法持有毒品罪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