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伟霞,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峰,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芝,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伟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任伟霞。
审 判 长 牛 锐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