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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719号

任伟霞与张林芝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伟霞,张林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伟霞,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峰,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林芝,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伟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任伟霞。

审 判 长  牛 锐

审 判 员  齐进飞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路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