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02执恢86号

梁厚宽、广西玉林罐头食品总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厚宽,广西玉林罐头食品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梁厚宽,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罐头食品总厂,住所地玉林市石子岭。法定代表人陈周俭,厂长。申请执行人梁厚宽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罐头食品总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区法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玉中民二终字笫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由被告金旺角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后偿还广西玉林罐头食品总厂欠原告梁厚宽的表内利息债务1055053.59元给原告梁厚宽。因本案生效判决巳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玉区法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伟东

审判员  谭协飞

审判员  陈其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梦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