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201号
原告:于春光,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曲录祥,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徐士娟,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田忠清,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光诉被告曲录祥、徐士娟、田忠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春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明���
审 判 员 孟庆燕& #xB;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运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