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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3201号

于春光与曲录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春光,曲录祥,徐士娟,田忠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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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3201号

原告:于春光,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曲录祥,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徐士娟,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田忠清,男,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光诉被告曲录祥、徐士娟、田忠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春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明���

审 判 员 孟庆燕&  #xB;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运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