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128号原告张某甲,;,无业。被告吴某,;。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5月13日生一子张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丙。2011年11月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5月13日生子张某乙,××××年××月××日生女张某丙。双方婚初感情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明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8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 判 长 颜 明
代理
审判员 杨友满
人民陪审员 黄书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潇潇(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