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199号
原告:翟素兰,女,汉族,农民。
被告:周志凤,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陈新亚,男,汉族,封丘县发改委干部。
原告翟素兰诉被告周志凤、陈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素兰诉称: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商户投资共计16800元,约定月息1.5分。现被告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8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素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长春
审判员 孙思军陪审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建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