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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199号

翟素兰与周志凤、陈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素兰,周志凤,陈新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199号

原告:翟素兰,女,汉族,农民。

被告:周志凤,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告:陈新亚,男,汉族,封丘县发改委干部。

原告翟素兰诉被告周志凤、陈新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素兰诉称:2013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经营的商户投资共计16800元,约定月息1.5分。现被告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8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素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长春

审判员  孙思军陪审员  王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建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