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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284号

尹发财与党金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发财,党金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尹发财,男,生于1964年8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张风芳,女,生于1969年8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原告尹发财之妻。被告党金豹,男,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负责人陈生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尹发财诉被告党金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发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尹发财负担。

审判员  鲁青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彩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