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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6770号

李海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涛,朱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770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涛,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商花园酒店职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凯,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凯给付人民币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5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文婷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汪 霄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