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财保28号

王学良等与吴贯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严孝计,严志旺,王学良,董丙会,严孝香,吴贯泰,吴彦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28号申请人严孝计,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严志旺,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王学良,男,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董丙会,女,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人严孝香,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莒县。被申请人吴贯泰,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吴彦明,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严孝计、严志旺、王学良、董丙会、严孝香因与被申请人吴贯泰、吴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贯泰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付丽丽所有的鲁Qxx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化恕

审 判 员  路晓玲

人民陪审员  郑高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