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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17号

陈明桂与帅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明桂,帅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7号原告陈明桂。委托代理人陈杰,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桂诉被告帅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桂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波

审 判 员  夏建华

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濮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