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7号原告陈明桂。委托代理人陈杰,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桂诉被告帅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桂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波
审 判 员 夏建华
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濮 杨 百度搜索“”
陈明桂与帅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17号原告陈明桂。委托代理人陈杰,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帅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桂诉被告帅志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明桂负担。
审 判 长 肖红波
审 判 员 夏建华
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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