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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548号

马向英与王晓东、翟雪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向英,王晓东,翟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48号

原告:马向英,居民。

被告:王晓东,居民。

被告:翟雪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向英诉被告王晓东、翟雪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庭外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向英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