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548号
原告:马向英,居民。
被告:王晓东,居民。
被告:翟雪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向英诉被告王晓东、翟雪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庭外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向英负担。
审判员 汪艳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