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01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
郑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6014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