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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170号

彭金生与江西百味鲜饭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金生,江西百味鲜饭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生,男,汉族,1949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百味鲜饭庄,

法定代表人:胡金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被执行人江西百味鲜饭庄未履行(2013)洪民四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百味鲜饭庄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32997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