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170号
申请执行人:彭金生,男,汉族,1949年11月12日生
被执行人:江西百味鲜饭庄,
法定代表人:胡金莲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被执行人江西百味鲜饭庄未履行(2013)洪民四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百味鲜饭庄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32997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