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81民初1364号

原会芳与张存山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原会芳,张存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364号原告原会芳,女。被告张存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原会芳诉被告张存山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会芳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