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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515号

陈国能与周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国能,周聪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15号

原告:陈国能。

被告:周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能诉被告周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陈国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