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515号
原告:陈国能。
被告:周聪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能诉被告周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陈国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