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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717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717号

申请人:潘培育。

申请人:蒋守新。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潘培育与申请人蒋守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培育与申请人蒋守新因其他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经慈溪市浒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蒋守新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潘培育头部受伤的医疗费等合计5000元,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

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