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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737号

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小刚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737号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兆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明祆,江苏擎天柱(宝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应县金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玲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