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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39号

纪永霞与张永亮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永霞,张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纪永霞,农民。被执行人张永亮,农民。申请执行人纪永霞与被执行人张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强

审判员  娄建武

审判员  刘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劳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