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03764-1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常天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常天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764-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天臻,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应县,人王爱青,女,汉族,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天臻、王爱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天臻、王爱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天臻、王爱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