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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民初1503号

冯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0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智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