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0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智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汭欣 搜索“”
冯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1503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智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