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15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被告人马某自台州市黄岩嘉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得一辆牌号为浙J×××××的丰田锐志轿车(价值人民币131950元),该车车主系赵某。同月下旬,被告人马某因无力归还其个人债务,遂将该车用于抵押借款。同月2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找来一男子(身份不清),两人经预谋,制作了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由该男子冒充车主赵某,将该车抵押给王某,骗得现金人民币68850元。被告人马某将其中的5000元给同伙男子,余款用于其个人归还债务。后该车被车主赵某取回。被告人马某至���未归还骗得抵押款人民币68850元。另查明,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业务受理单,汽车租赁合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及借条复印件,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骗租的车辆抵押给他人的方式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钟兴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屠星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