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燕,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李邦华,男,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万小玲,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春艳与被执行人万小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通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万小玲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春燕水电开户费人民币5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万小玲未按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春燕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小玲偿还水电开户费50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小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小玲向申请执行人杨春燕偿还水电上户费5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万小玲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杨春燕已于2016年5月5日领取了被执行人万小玲的公积金50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通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本院(2016)湘1230执54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仲德
审判员 杨生道
审判员 吴石登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镇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