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劳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苏12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何某退出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其中发还江苏皇庭家居有限公司四千八百三十二元、靖江壹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百五十元、蒋某二百五十元、耿某七百元、展某四百元、李某二千五百十一元、蔡某二百元、马某二千六百五十六元四角四分。余款六千零五角六分抵作罚金。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晓蓉
代理
审判员 祝年玺
代理
审判员 韩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