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家荣。
委托代理人:马立,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合坡。
原审
被告:张兴明。
上诉人冯家荣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家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家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家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80元(冯家荣已交)减半收取3702.90元,由冯家荣负担,余款3702.9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莲花
审判员 刘雪花
审判员 于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曲毅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