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民终930号

冯家荣与赵和坡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家荣,赵合坡,张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家荣。

委托代理人:马立,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合坡。

原审

被告:张兴明。

上诉人冯家荣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家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家荣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家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80元(冯家荣已交)减半收取3702.90元,由冯家荣负担,余款3702.90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达莲花

审判员  刘雪花

审判员  于 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曲毅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