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475号
原告:谢宝,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洵,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山,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诉被告周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