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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475号

谢宝与周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宝,周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475号

原告:谢宝,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洵,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山,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诉被告周洵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月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