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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481号

上诉人江苏亿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亿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亿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强,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生,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6)苏0106民初1595号上诉请求及理由:因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涉及上诉人未来十年的租金收益,加上上诉人前期投入改造、装修的损失等,初步估算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且该合同能否解除以及解除后如何补偿,关系到上诉人及数十户承租人的生计问题,在南京市地区有重大的影响,故本案依法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前身南京线路器材厂与江苏亿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约定产生争议通过南京线路器材厂所在地法院裁处,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京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故该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所涉不动产即房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且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所涉不动地所在地法院以及对应的级别管辖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彦鹏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沙孝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