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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553号

李某甲与刘某、刘某甲、李某丁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刘某甲,李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553号原告李某甲,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刘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李某丁,女,住柘城县。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刘某甲、李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丙及被告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28日订婚,李某甲给刘某压帖彩礼42100元(其中现金38000元、衣服钱2100元、礼品钱2000元),现被告刘某无缘无故毁约,并把婚贴撕毁,但不返还彩礼,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42100元。

被告李某丁辩称,我们收原告方彩礼现金38000元属实,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于2015年1月10日订婚,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原告李某甲向被告刘某支付彩礼现金38000元,衣服钱2100元,礼品钱2000元。2015年11月份被告刘某违约,经原告李某甲多次向被告刘某、刘某甲、李某丁追要彩礼款,被告一直不予退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刘某按照当地风俗订婚,并向被告刘某支付彩礼现金38000元,衣服钱2100元,礼品钱2000元,因被告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42100元(其中现金38000元、衣服钱2100元、礼品钱2000元),考虑到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共同生活,彩礼款数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彩礼款38000元。

被告李某丁辩称不同意返还彩礼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刘某甲、李某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甲彩礼款38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刘某、刘某甲、李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皇永超

审判员  董 磊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