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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字第1189号

温泉罚金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温泉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阳刑初字第224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200000元及购房购车的赃款3202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济阳刑初字第224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