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温泉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阳刑初字第224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200000元及购房购车的赃款3202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济阳刑初字第224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伟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齐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