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忠。被执行人孙丽艳。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刘少忠申请孙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185号法院生效裁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法院对本案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刘少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少忠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