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42260号原告杜绍华,男,汉族,1950年11月11日出生,渤海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吴明芳,女,汉族,1950年9月12日出生,渤海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绍华,系原告吴明芳之夫,基本信息同本案原告杜绍华。被告天津市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法定代表人白牧,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镜,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杜绍华、吴明芳诉被告天津市生态城万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由
代理
审判员张艳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绍华,被告万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明镜到庭参加诉讼。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通知吴明芳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4月2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杜绍华并作为原告吴明芳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万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明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绍华、吴明芳诉称,被告按照合同要求需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房,被告明知为赶工期房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却硬要塞给原告,被告房屋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房屋各个房间、屋顶及吊顶石膏板到处出现鼓包开裂,墙皮脱落,反复修理至今仍有开裂情况;踢脚线开裂反复拆装修理;主卧客厅数块地板起皮损坏,修理更换时整个房间受到影响,灰尘布满整个房间;厨房推拉门一碰就掉下来差点伤人,门框背景木线框到处开裂,壁纸局部翘起,门框及客厅垭口立柱三根短一截,主卧门及门框又先后变形刮地,关不上门;抽油烟机安装存在问题,不能排出,一直从3月末到11月中旬才算最后完工;厨房、卫生间两个自来水总阀没有安装手轮,洗衣机阀门漏水;防盗门锁坏,半个月才修,门框左侧空隙,未做任何处理;厨房及卫生间有多个瓷砖破损,后发生变形,卫生间浴房多次做防水处理,现在又开裂,两个卫生间洗脸盆面板有两处至今开裂;多个电源开关插座松动,电源出现故障,空调开关烧坏,停电两天,厨房阳台照明灯掉下来;主卧和小卧室暖气不热,主卧修好,小卧至今不热。以上房屋质量问题给原告家里造成很大损坏,验房当日,被告方验房师等工作人员在验房单草草写了几条后就结束验房,原告只能在验房单注明“先由问题整改后再验收”,后将钥匙托管于物业,等待下一步处理。被告占用原告的时间及水电维修房屋,还得交纳物业费、采暖费,又不准你入职,入住后还得为被告付出劳务,维修反复,因质量问题断断续续两年多,给原告方家人身体造成伤害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求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被告欺负原告年龄大没用拍照片,没用证据,被告也没有让原告重新验房,给原告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87864.42元(暂按照一年计算,2013年贷款利率为6%);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年物业费用5210.64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往返塘沽和生态城之间的交通费100元;4、判令被告赔偿维修期间的水电费用1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采暖费2769.6元;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配合维修的劳务费和身体伤害费2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及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当给予维修和赔偿;2、维修单、验收单,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3、采暖费及物业费发票,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4、陈亮的书面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因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找被告解决,并将材料交付物业陈亮。
被告万拓公司辩称,本案涉诉房屋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准许交付使用证,并办理交付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不存在延期交房的事实,原告方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房屋具有影响居住和安全的结构性质量问题。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已将原告诉请中的事项维修完毕,对于原告主张的第2至6的相关损失赔偿我公司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万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书,证明被告房屋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0-0162682,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本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1850号新新园11-401号精装修房屋,房屋面积为144.74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10117.5元,合同总价款1464407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12年12月30日前将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被告开发建设的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1850号新新园11号楼于2012年12月11日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并于2012年12月17日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被告向原告送达收房通知书,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收到该收房通知书。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12月30日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发现存在客厅顶部裂缝、石膏板裂及各个房间墙体裂缝等十处质量问题,原告当日在该万通物业验收确认单注明“现有以上问题整改后再验收”。并将涉案房屋钥匙当日托管于北京万通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3年3月27日,万通物业出具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记载“厨房阳台窗户左上角开裂、变形需修理或更换”,同年3月31日,万通物业出具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记载“客厅地板损坏(两块)”,同年4月3日,万通物业出具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记载“客厅影视墙壁纸翘起(局部)、主卧东墙发花需补涂、厨房有两块瓷砖翘起,需修一下”。同年4月7日,万通物业出具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记载“墙面破损维修”。2013年4月13日,万通物业出具房屋交接验收确认单记载“卫生间淋浴房下面胶开裂,往外漏水,重新打一下胶”。此外,原告又以厨房吸顶灯脱落、卫生间插座松动、抽油烟机等事宜向被告报修。2013年5月25日,原告就客厅墙面和主卧屋顶出现裂纹、鼓包等问题向被告进行保修。2014年1月14日,原告又以卧室地采暖不热向被告报修,物业工程部于当日修好,同年1月15日,原告以地采暖分水器损坏,第二路和第五路不通向被告报修。再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补充合同第9条第三款约定: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原告认为交付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时,应当向被告书面提出,由被告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给予保修义务。第12条约定: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交接房屋,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及要求与被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接时转移到原告方。原告在办理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认为商品房需要维修的应根据买卖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维修义务,但原告不得以商品房需要维修为理由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被告承担因此引起的商品房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第八条规定:本住宅用户进住后如因质量问题来信来访,本公司将于3日内直接或委托北京万通鼎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派员予以答复和检修。该保证书附页第4条被告万拓公司特别声明:墙面、吊顶因温差引力引起的裂痕以及粉刷裂缝等非结构裂缝,目前装饰工程难以完全避免,被告不构成违约责任,但在保修期内被告承担且仅承担免费修复的责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书证以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商品房。关于被告是否存在逾期交付房屋事实。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原告方自认收到被告交房通知书的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并于当日前往被告处办理涉案房屋验收手续,因此,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发出收房的意思表示。对于原告能否以涉案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予以拒收,因被告已取得涉案房屋的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合同第12条已经明确约定如果涉案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能以此拒收房屋且不能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责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用及采暖费用损失,因原告提交的验房单、返修单等证据记载的房屋质量问题不足以导致房屋居住使用功能的丧失,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维修方法及其过程导致原告不能够入住该房屋,因此,对于这两项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水电费、劳务费和身体伤害费损失。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绍华、吴明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杜绍华、吴明芳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雪附法律释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