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246号原告白文山,男,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李富民,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景龙,系委托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唐璐,系委托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白文山诉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白文山以与被告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白文山撤回对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白文山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荣
人民陪审员 辛小利
人民陪审员 陈红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孟庆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