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1962号

张程程与山东高密大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王书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程程,山东高密大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王书杰,单伟,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宿学富,曹雪凤,高密市昱星机械有限公司,李云,王红霞,高密市玉铭金绣品有限公司,范坤**,王凌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62号原告张程程,居民。被告山东高密大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道东姚哥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书杰,董事长。被告王书杰。被告单伟。被告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平安大道南3448号。法定代表人宿学富,董事长。被告宿学富,居民。被告曹雪凤,居民。被告高密市昱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小伊村。法定代表人李云,董事长。被告李云。被告王红霞。被告高密市玉铭金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柏城镇姚家村。法定代表人范坤,董事长。被告范坤**。被告王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程程与被告山东高密大华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王书杰、单伟、山东正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宿学富、曹雪凤、高密市昱星机械有限公司、李云、王红霞、高密市玉铭金绣品有限公司、范坤、王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梅冬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纪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