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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676号

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676号

原告:何某,男,199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女,199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1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霍晓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小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