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郑英新,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吴越,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张树金,现住农安县。本院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的郑英新申请吴越、张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5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越、张树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英新欠款80000.00元,执行费1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