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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503号

吐尔汗·阿西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503号罪犯吐尔汗·阿西木,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第2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吐尔汗·阿西木麦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2014年裁定减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现刑期止日为2033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吐尔汗·阿西木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吐尔汗·阿西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积极分子2次,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吐尔汗·阿西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共获得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7月、12月、2015年4月、8月共获得5次表扬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吐尔汗·阿西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吐尔汗·阿西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